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北京报道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一项重要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设立和推进,对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 耿宝建 图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介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总体属于事后救济,一般只有在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权利损害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才能提供法律保护。《解释》保留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预防救济制度。

耿宝建表示,考虑到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具有特别的保护价值,一旦无序公开,就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权利侵害。因此,原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预防救济制度进行了规定,以体现无漏洞且有效的权利保护要求。

耿宝建介绍,在《解释》的修改制定过程中,对原条文予以保留,即政府信息尚未公布前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政府信息的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